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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须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须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1、申请资料包括: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4)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按标准格式填写,一式两份,要求以电脑打制。)

5)进口旧机电产品描述(按网上标准格式填写)

6)其它材料(8年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原则上均需提供产品彩色图片/照片;

制造年限久的设备如在发运前已经维修整理,申请人可提供相关记录与证明;

进口的二手大型成套设备需提供设备配置图、工艺流程图等资料。)

7)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者维修等用途且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有其他规定要求的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人申请备案时

        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8)合同或协议

9)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需办理机电证时提供)

  以上资料中,1~5项为必须提供,6~9项必要时提供。

2、申请人提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应符合如下要求:

1)   清单一式两份,必须打印,除核销栏不填外,其余栏目均需填写齐全,不得涂改。

2)   数量、金额栏要总计,合同金额如以其它币种结算必须同时以美圆计。

3)   为防止证书频繁更改,申请人填写的HS编码事先应经海关相关部门确认;

4)   设备状态栏的填写要求为:

  (一)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二)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

  (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五)二手成套设备。以上五项中选择一项。

(5)用途一栏填写要求为:

    (一)企业自用(二)直接销售用(三)维修后销售。

    以上三项中选择一项;

3、申请人备案前已签订合同的,须同时提交合同,合同必须有买卖双方的签字或公章;

 提交备案申请时尚未签定合同的,在省局最后取证时提交;

4、资料中有涉及外文资料的,申请人在提供原件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交中文翻译件,

  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初审发现备案旧机电产品清单中夹带“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中产品的,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可直接作出不予备案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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