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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

根据《伊斯坦布尔公约》,暂准进出口制度是某些货物(包括运输工具),为特定目的进出口并有条件免纳进口关税,暂免提交进出口许可证的义务,在特定的期限内除因使用而产生正常的损耗外按原状复运出或复进口的货物的法律规定。

暂时进口货物
暂时进出口货物是指国际组织, 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但需按规定时间内原状复出口的货物。
暂时进口货物包括:
1、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内单位合作拍摄电影片、录像片、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
2、来华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
3、来华进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
暂准(时)进出口货物的基本通关程序
1、进(出)口前的备案;
2、进(出)口时凭担保报关;
3、使用期内接受海关核查;
4、复出(进)口时报关;
5、核销结关。
暂准进出口制度下的进出境货物包括:
1、进出口展览品及技术交流物品;
2、进出境修理物品;
3、暂时(或租借)进出境集装箱;
4、暂时进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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